建筑防火分区分为几种

2022-05-30 12:57:52 257人阅读
建筑防火分区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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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销蚁

    两种分法,具体是:

    第一种分法,如果条件允许以每层为一个单位划分防火分区。即交错的中庭合理地划分在一个楼层中,安装喷淋之后,面积可以不超过5000平方米,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种分法,把所有的中庭划在一起,独立成为一个分区。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同楼层的使用部分在竖向成为一个分区,这样可能要至少划分总共3个分区。使用面积每个分区至少有两部疏散楼梯。安装喷淋之后,面积可以不超过5000平方米,符合规范要求。

    建议:

    根据历年来商业以及公共建筑火灾的特点来看,中庭是火灾蔓延的一个主要途径。究其原因是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完好有效有关系,同时规范规定的状态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有个性的意外地因素没有考虑进去,如火灾荷载大小、烟气蔓延速度、单位管理水平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等。因此在设计有中庭的公共建筑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地今后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这正是目前中国建筑设计界所忽略的。要想成为百年不朽之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各方因素,尽可能地尽到设计的义务。

  • 漏优筒蕨优刎

    分为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建筑防火,是建筑的防火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防火措施,以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建筑防火包括火灾前的预防和火灾时的措施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为确定耐火等级和耐火构造,控制可燃物数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为进行防火分区,设置疏散设施及排烟、灭火设备等。中国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筑材料,对建筑防火积累了许多经验。

  • 大头哇呀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备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级 2层 60 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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