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多久保养一次

2021-01-29 12:28:26 432人阅读
消防设施维护多久保养一次

3人参与回答

  • 水瓶知鸟

    消防维护保养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3、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向市公安消防局报告一次,当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立即报告;

    4、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委托单位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5、如维修保养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 魅力的神话传说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需要强制性维护好自身的消防设施。

    1、需要维保的法条为《消防法》第16条(二),罚则为第60条(一);

    2、具体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八)及相应罚则;

    3、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8、9章对维护保养作了详细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违反强条即违法行为;

    4、维护保养可单位内部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以下是部分参考条文: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麦芽糖一传

    中亿安消防设计检测维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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